标志设计(商标设计)的禁忌
文/智慧天成 更新日期:2012/02/14 访问量: 1093 返回→

一、商标不能用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商标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二、商标所用外文要没有姓氏的含义
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我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也是对商标的注册时也会遇到的困难。

三、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
以数字作为商标在许多国家认为其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商标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以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题材。在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都有着特殊规定,在品牌商标设计中,都就注意各地的社会以文化传统相适应,而在每个国家都有着不一样的意,在设计出商标的应对消都有着独特性以使企业的品牌在成千上万的品牌竞争中脱颖而出,也是容易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 品牌商标设计应向消费者暗示产品的效用或质量,也是充分地显示商品的特性与品质,是给消费者留下美好的心理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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